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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关于印发〈苏州市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控字〔2016〕11号)

各市、区环保局:

为推进我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提标改造工作,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根据3个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工作方案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414

附件: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提标改造工作,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保部《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3个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为契机,明确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综合采用严格执法、专家评估、资金补贴等多种措施,全面推进我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提标改造工作,促进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减排。到201771日,完成我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企业提标改造工作。

二、行业范围

(一)石油炼制企业参照《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3.1  石油炼制工业¡–定义执行。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5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范围核定。

(二)石油化工企业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3.1  石油化学工业¡–及¡°附录A¡–名单 2 执行。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企业范围核定。

(三)合成树脂企业参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3.2  合成树脂工业¡–及¡°附录A¡–名单执行。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C2651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及其他相关行业经济代码企业范围核定。重点整治合成树脂生产企业、符合合成树脂行业定义的固体废弃物处置和加工利用企业。同时,各地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将产生异味较大的ABS树脂、聚苯乙烯树脂和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加工和再生企业纳入提标改造范围。

(四)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18 号)文件中关停条件的企业不纳入本次提标改造范围。

三、整治内容

(一)泄露检测及修复。企业应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指南》要求,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及检测计划,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开展泄漏检测,并对超标的密封点及时修复,定期向所在市、区环保局上报检测数据及报告。

(二)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企业要选用符合要求的末端处理设施,确保有组织废气达标排放。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优先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理效率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采用吸附法治理废气的,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要求。

(三)无组织废气收集管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企业应采用符合标准的储罐和废气处理装置并定期检测,挥发性物料输送和装卸采取符合要求的控制设施;加强废水废渣废液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对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完善其他无组织排放管理。对物料投加、分离、抽真空、干燥废气等无组织排放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排查阶段(2016430日前)

各市、区环保局根据上述要求,摸排辖区3个行业企业相关信息,确定提标改造企业名单并进行告知企业。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C2511C2614 C2651 的企业,如不属于提标改造范围的,需企业提出申请说明,由属地环保部门进行核准后报市环保局。

(二)提标改造实施阶段(201771日前)

各市、区环保局一是要对照标准,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各地提标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二是要成立专家小组,开展技术培训,指导企业开展提标改造工作。三是要对经专家评估后的企业提标改造方案进行备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提标改造任务。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78月)

各市、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标改造情况进行核实(包括企业提供的监测报告、泄漏检测及修复报告、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物料管理台帐等),出具专家核实意见,并依照《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核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发放排污许可证,开展长效监管。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大气污染防治、环评审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职能科室要协调配合,协同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企业按期达标排放。

(二)落实管理责任。各市、区环保局要督促企业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坚持¡°一厂一策¡–原则,指导企业按照《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HJ2050-2015)制定提标改造方案。各市、区环保局可根据《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的地方行政部门管理要求,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能科室开展企业提标改造方案的备案工作。

(三)提供技术支撑。各市、区环保局成立专家小组,苏州市环保局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专家库(含各地专家小组成员),为企业方案评估、工程施工、项目完成核实等方面提供技术保障。开展企业提标改造方案评估的专家应为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专家库成员。

(四)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将3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溶剂的使用、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各类检测报告等台账建设内容,定期开展抽查抽测。各市、区环保局从第三季度开始按季度向市环保局上报企业提标改造进度(见附件)。对于不能按期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停。

(五)运用经济杠杆。结合排污收费相关工作,鼓励企业通过提标改造减少缴纳排污费。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对提标改造完成较好的企业予以适当补助。

六、有关要求及相关政策文件

各市、区环保局请于 5 15 日前上报提标改造工作方案和提标改造企业名单,提标改造企业名单需向社会公开;5 20 日前上报专家小组成员名单;2017 8 1 日前上报企业提标改造完成信息及相关材料。联系人:吴高鹏,电话:65248004,邮箱:szhbwfc@126.com

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4、《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5、《石化企业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指南》。

6、《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

7、《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HJ2050-2015)

8、《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附件: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行业挥发性有机

物提标改造进度表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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